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