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上訴人 蔡祿豪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93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8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編號4、5所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蔡祿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罪刑,另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其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此部分之上訴(上開5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進發法官沈揚仁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