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65號上訴人三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松 訴訟代理人 林敬倫 律師被上訴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貞如 被上訴人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被上訴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國雄為被上訴人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黃國麗 ,於民國112年7月1日變更為陳國雄,有新被市新店區公所112年8月9日新北店工字第1122378662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44頁),嗣陳國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3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40頁),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