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70號上訴人 郭麗虹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
蕭棋云 律師 彭彥植 律師 廖孟意 律師被上訴人 林家青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蘇育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黃麒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