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利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利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利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現在監執行中,已由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4241號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於10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09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110年11月19日入監執行,且業於113年3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戴嘉清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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