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坤達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件:
一、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每月家用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該金額是否與同住家屬共同分擔?如是,分攤比例及金額為何?如否,亦請註明(如屬扶養費支出者,請敘明該受扶養人有何受扶養之需要?並請於扶養費項目註明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攤之比例及金額暨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請詳實臚列上開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符合所列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提出聲請人之95年至100年度之申報綜合所得稅資料。
四、請說明自101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即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內頁註記清晰之存摺影本等)。
五、聲請人於95年間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嗣因故毀諾,請說明:
ꆼ聲請人何時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協商繳款期數及每期應繳金額各為何?何時毀諾?請提出協議書及繳款明細。
ꆼ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註記薪資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ꆼ聲請人毀諾當時收入減少之原因,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事由,
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ꆼ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列出必要支出項
目及數額(如膳食費、租金、水電、瓦斯費等),如有當時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六、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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