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5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婷宇 被告 巫守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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