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麗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麗芳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本件施用毒品行為業為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經執行觀察、勒戒而為該署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15、2116、2117號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從而將其本件所涉施用毒品案件行政簽結,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3.9457公克)及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1包(淨重2.2668公克)1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而供其施用毒品器具,亦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麗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1
5、2116、2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嗣認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所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行為時間既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而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從而就被告於111年12月2日所涉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予以行政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598號偵辦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所為之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淡褐色晶體1包、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及哈密瓜圖案亮面白色包裝袋內含淡綠色粉末1包,均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檢驗之鑑定結果,白色透明晶體1包、淡褐色晶體1包及白色透明晶體1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各為0.8067公克、3.2374公克及0.5992公克,因鑑驗各使用0.0012公克、0.0012公克及0.001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共3.9418公克),另哈密瓜圖案亮面白色包裝袋內含淡綠色粉末1包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 成分(含袋毛重
3.4416公克,因鑑驗使用0.2689公克,驗餘淨重1.9979公克),有該院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2份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稽,均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揭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欣怡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鑑定報告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580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23日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598號卷第129頁)2淡褐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988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23日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598號卷第129頁)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372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23日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598號卷第129頁)4哈密瓜圖案亮面白色包裝袋內含淡綠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1.997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23日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598號卷第131頁)附表二: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