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許銘玲
被 告 歐克諾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