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047號
原   告  劉金水
被   告  李佳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雖原告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
○○號2樓,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7年7月24日將住所地
遷移至臺東縣○○鄉○○村○○000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國道二號高速公
路西向內側2.2公里處,坐落桃園市大園區內,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以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本件侵權行為
地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內,為求調查證據之便利,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5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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