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泊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泊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泊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於民國100年8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於95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1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其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編號㈠、㈡所示之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11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㈢又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審訴字第2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㈣再於同年間,因轉讓禁藥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編號㈢、㈣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1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
100年8月22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3月
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月14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