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10號聲請人 黃鴻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