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 鄭淵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麗娟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7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