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債務人 簡美鑾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債務人陳報103年毀諾當時生活必要支出為伙食費3000元、水電費800元、家用電話費500元、瓦斯費300元、健保費749元、個人電話費1600元、房屋租金3000元、交通費3000至4000元,何以聲請前二年陳報伙食支出6000元、交通費每月平均1500元,請說明聲請狀所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數據是否有誤並提出正確說明。
2.依債務人所提電信費明細,債務人目前方案為4G無限上網惠,請說明目前使用無限上網之必要性及使用2671至7285MB流量之用途。
3.說明債務人所提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存簿內攤還本息係償還何筆借款?有無列入本次債權人清冊?
4.說明債務人所提名下郵局存簿內102年7月、8月、10月及103年1月、11月委發款項之來源及其證明文件及薪轉證明為何。
5.說明目前從事工作之佣金如何計算?何以債務人所提證物六佣金總額為-319,865元。
6.說明債務人所提證物十三富邦人壽保單每年預期可領之生存金數額?目前富邦人壽該張保單是否尚有欠款?何以交易日僅至103年5月21日?如無欠款,請提出該張保單之保單價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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