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債權人 連宏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連李錦冬 即 連清秀 之繼承人等6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連清秀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連清秀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四、確認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五、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