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明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後,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9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