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2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戊○○丁○○前列四人共同送達代上列聲明人甲○○、乙○○、戊○○、丁○○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號)於民國98年4月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於98年4月23日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