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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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二以上數罪併罰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