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第5號原告兼被告 傅秀美
莊政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傅秀美、莊政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11號),經原告莊政勳、傅秀美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2人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互相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2人均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