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169號債權人公園城市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秋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影本(即向主管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函)。
二、釋明請求9,720元之依據及其計算式,如有誤請具狀更正(每期3,090元,共欠繳3期應為9,270元)。
三、債務人李秋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