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648、9511、11323、1148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6775、19813、20081、16929、19659、20798、2081
3、22155、24674、26032、27301、28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秋蘭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秋蘭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間,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星展門市」前,陸續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德」與「阿峰」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阿德」與「阿峰」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 林緹葳 等21人施用詐術,致林緹葳等21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部分款項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層轉至林秋蘭前開臺銀帳戶內,再予以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而達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嗣林緹葳等21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㈠被告林秋蘭固坦承前開臺銀、一銀、中信帳戶為其所申設,
且有將此等帳戶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在臉書看到紓困貸款訊息,與對方聯繫後,對方表示需提供帳戶給對方,當時沒有談利息、擔保之內容,只說之後等錢匯款到我帳戶內,會再通知我,但其等拿走我帳戶後,就聯繫無著了 云云
㈡經查,前開臺銀、一銀、中信帳戶均為被告所申辦,且被告
於110年11月間,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星展門市」前,陸續將前開臺銀、一銀、中信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德」與「阿峰」之人;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 致渠 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予以提領(部分款項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層轉至被告前開臺銀帳戶內,再予以提領)等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林緹葳、 劉玉燕黃亞瑾曾韋修陳玉芬陳崴姍施凱翰吳旻芳劉書芬徐煜翔李治鎂蘇家慧吳嘉芳賴慧茹蔡峻豪劉蕙語鐘培禎陳金泉黃俊華張正希吳宸芸 等人(下稱本案告訴人)於警詢證述綦詳,復有本案告訴人提供之相關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或存簿內頁交易明細、被告之臺銀帳戶、一銀帳戶及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㈢被告雖辯稱誤信提供前開臺銀、一銀、中信帳戶(下稱前開3
帳戶)予他人,係供貸款使用,而無幫助詐欺、洗錢犯意云云,然被告於偵查中卻供稱:我不知道取走我帳戶之「阿德」與「阿峰」等人的年籍資料,也沒辦法提供當時在臉書看到的紓困資訊了云云(見偵一卷第63、64頁);又被告提出與所謂「阿德」與「阿峰」等人之通話紀錄(見偵一卷第71至73頁),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曾與該他人有通話之情形,卻無從得知通話之具體內容為何,自無從用以佐證被告前揭所辯確與事實相符,且被告迄未提出其他確信前開帳戶僅供紓困貸款使用之證據供本院調查,是其前揭空言所辯是否屬實,已有相當疑慮,自難令本院遽以採信。
㈣再者,衡以取得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稱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得經由該帳戶提、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帳戶前開帳戶資料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等帳戶置外於自己支配範疇,而容任該人可得恣意使用,自可能作為收受及轉匯、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途,且他人轉匯、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另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及洗錢犯罪之案件更層出不窮,廣為大眾媒體所報導,依一般人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無特殊信賴關係、非依正常程序申請取得前開帳戶資料者,當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無疑。審諸被告於行為時已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於偵查中亦自陳其先前已有與銀行借貸之生活閱歷等語(見偵一卷第65、66頁),對此自無諉為不知之理,詎其仍將其前開3帳戶之前開帳戶資料,交付予至今仍不清楚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足認主觀上顯有縱使前開3帳戶果遭利用為詐欺取財、作為金流斷點而洗錢之人頭帳戶,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間接故意,甚為灼然。被告空言辯稱無幫助詐欺、洗錢犯意云云,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㈤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前開3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對本案告訴人為詐欺取財犯行,且旋將匯入前開3帳戶之詐欺所得款項轉匯、提領,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已如上述。則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作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洗錢之工具,尚難逕與向本案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直接參與轉匯、提領款項犯行等視,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且無證據證明被告與前揭詐騙集團有何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是被告應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於他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又被告於110年11月間,均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星展門市」前,將前開3帳戶之前開帳戶資料,陸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德」與「阿峰」之人,顯係基於同一決意及計畫下所為,時間密切且地點相同,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其以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本案告訴人,並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1年度偵字第16775、19
813、20081、16929、19659、20798、20813、22155、24674、26032、27301、28547號),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另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前開3帳戶予他
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本案告訴人蒙受財產損害,亦使該等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查明,所為確實可議;再審酌其犯後飾詞否認犯行,且迄未與本案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惟念其就本件犯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較輕;並斟酌本案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兼衡被告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述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雖將前開3帳戶提供予他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匯入前開3帳戶之本案告訴人遭詐欺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難認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賜隆、莊玲如、陳彥竹聲請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存入時間匯款/存入金額匯款/存入帳戶1林緹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AngelLee」、「軍官」、「王永仲」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1日21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林緹葳佯稱:投資股市加入「鑫盛投資平台」會員云云,致林緹葳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3日14時45分許3萬元一銀帳戶2曾韋修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思瑤 」、「王永仲」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5日左右,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曾韋修佯稱:投資股市云云,致曾韋修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6日13時36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110年11月6日13時40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3劉玉燕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AngelLee」、「文翰」、「王永仲」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8日13時44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劉玉燕佯稱:投資股市保證倍速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劉玉燕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8日13時36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4黃亞瑾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陳淼欣 」、「 許文翰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6日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黃亞瑾佯稱:幫忙操盤股市獲利云云,致黃亞瑾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9日10時9分許200萬元一銀帳戶5陳玉芬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業家瑋」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玉芬佯稱:在買賣匯差平臺「Autarkical」投資云云,致陳玉芬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5日17時58分許1萬5000元中信帳戶6陳崴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小豬上工上線中」、「金-霏霏FiFi」、「金-可欣sasa」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16時30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崴姍佯稱:在「LinkedMarket」投資比特幣云云,致陳崴姍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5日18時5分許10萬元中信帳戶110年11月15日18時5分許5萬8000元中信帳戶7吳旻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陳茜兒 Alice」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9日中午12時6分前,通過LINE向告訴人吳旻芳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旻芳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3日15時21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8施凱翰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林芷瑄 」、「許文翰」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中旬某日,通過LINE向施凱翰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施凱翰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8日13時55分許100萬元一銀帳戶9劉書芬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0日10時許起,通過通訊軟體LINE向劉書芬訛稱:可在「鑫盛WIN+」APP、「關於鑫盛」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書芬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4日15時許20萬元一銀帳戶10徐煜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佩芸 老師」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初起,通過LINE向徐煜翔訛稱:可透過參加組群指定活動獲利云云,致徐煜翔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5日13時38分許匯款3萬元至 戴翊丞 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內,並旋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於右列時間,轉匯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5日13時40分許3萬元中信帳戶11李治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李治鎂訛稱:可透過平臺操作黃金或美金指數價差獲利云云,致李治鎂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5日17時45分許1萬7000元中信帳戶12蘇家慧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Ms.Guo」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5日18時1分許起,透過LINE向蘇家慧訛稱:可在「宏達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蘇家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4日14時40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110年11月4日14時45分許5萬元13賴慧茹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小靜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日起,透過LINE向賴慧茹訛稱:可在「new-area」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賴慧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5日14時48分許4萬6000元中信帳戶14吳嘉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小靜」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日10時22分許起,透過LINE向賴慧茹訛稱:可在「new-area」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嘉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5日15時許3萬元中信帳戶110年11月15日16時06分許3萬元110年11月15日16時11分許5000元15蔡峻豪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阿進」之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0年8月間向誘蔡峻豪訛稱:加入「富京」網站會員後,玩俄羅斯輪盤,押對號碼,轉到指定數字就能獲利,致蔡峻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5日17時43分20萬元中信帳戶110年11月15日17時45分10萬元110年11月15日17時47分7萬元16劉蕙語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霸道總柴」、「霏霏」與劉蕙語聯繫,佯稱可以加入會員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劉蕙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11月15日14時43分許5萬元中信帳戶110年11月15日14時44分許5萬元17鐘培禎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暱稱「Autarikical財務客服」與鐘培禎聯繫,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鐘培禎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5日13時56分許3萬元中信帳戶110年11月15日14時34分許5000元18陳金泉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起,以LINE向陳金泉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金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4日9時22分許70萬元一銀帳戶19黃俊華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以LINE向黃俊華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俊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5日15時41分許50萬元一銀帳戶20吳宸芸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以LINE向吳宸芸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宸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3日14時18分許50萬元一銀帳戶21張正希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起,以LINE向張正希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正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4日14時35、36分許5萬元、5萬元(併辦意旨漏載其中一筆5萬元,應予補充)一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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