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62號聲請人 陳凱君 即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完結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日就任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司字85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12月1日完結清算,又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司字18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6年6月1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務尚未了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上揭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年12月1日完結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