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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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50號
106年度易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仁豪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48號、第2765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3304號),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又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並定於民國106年10月3日下午2時15分,於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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