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84號原告 王證雄 被告 肖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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