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1年度苗小字第6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虹語
簡旻毅 被告 張敏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訴訟費用計算書】
1.裁判費:1,000元。
2.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3.共計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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