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威宜選任辯護人張伯書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楊俊一 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楊威宜、楊俊一各自對對方提起傷害告訴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威宜、楊俊一均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