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0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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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097號
原告 陳冠宗
被告 江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至111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4萬,約定每月分期清償,清償期限為111年12月31日,立有借據及本票為證,詎料被告於111年4月後即失去聯繫。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LINE通訊對話畫面截圖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