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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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621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曾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096元,及其中本金75,964元,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3.3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77,0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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