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上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史萱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