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34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2760元,惟查本件原告追加起訴,其追加後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58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672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760元,尚欠新台幣396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