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1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1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1356號債權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代理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蘇美苓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5年度促字第21356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49,901元│9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20%│││││止│││├──┼────────────┼───────────┼───────────┼───────────┤│002│133,596元│9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15%│9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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