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至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至翔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竟以粗鄙之言語出言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所為實無足取;衡以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然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以賠償損害之結果及原因,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告訴人因本案犯罪所生之危害,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6頁)、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863號被告郭至翔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里○○街00號居新竹縣○○市○○街0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至翔與 許世和 (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5月24日上午8時40分許,在新竹市東區東光路附近某處,因故不滿 曾春秀 ,在不特定人得所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對曾春秀辱稱:「幹你娘老雞掰」等語,而公然侮辱曾春秀。
二、案經曾春秀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至翔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許世和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曾春秀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現場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被告郭至翔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郭至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檢察官王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