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健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