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潮州鎮農會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貳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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