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80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偉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玟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萬3,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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