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08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沂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翌有限公司因110年訴字第6108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蔡斐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