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蔣德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祐維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