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進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八年七月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8年4月3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梁家贏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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