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7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王雅惠 債務人陳柔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7,420元,及自民國(下同)104年2月10日起至104年3月10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0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1%,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2.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4,057元,及自103年12月10日起至104年1月10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0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1%,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2.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惟依聲請狀所附之應攤還本息查詢表所示,系爭債權計息本金為107,420元,起息日為104年2月10日,而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應為起息日隔月之翌日(即104年3月11日),均與本件聲請狀之記載不相符合。經本院於104年
3月13日、104年4月7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查明後更正之,聲請人已分別於104年3月17日、104年4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