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提字第39號聲請人 陳冠宏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又人民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即非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自與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要件不合,而得逕予裁定駁回。
三、查本件聲請人陳冠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
103年度簡字第4527號、103年度簡字第681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並由本院以104年聲字第1338號裁定應執行刑6月,並於104年5月9日確定,嗣因聲請人經通知仍未遵期到案執行,而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6月2日依新北檢榮執辛緝字第002982號發佈通緝在案,此有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人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正本送達證書、刑事裁定正本送達證書、執行送達證書等附卷可參。查上開送達證書雖均寄存於景安派出所,而聲請人確實設籍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此有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足認送達合法,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到案,則聲請人實係應到案執行之受刑人,其人身自由受剝奪乃因法院之確定判決所致,是聲請人聲請提審之事由,係以未收到執行書卻收到通緝書,爭執發佈通緝程序,尚屬無據,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即與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要件不符,自無從准許,而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