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債權人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縣 仁武霞海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有無漏字。
二、請提出掛號信件之回執。
三、請提出債務人高雄縣仁武霞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最新負責人之報備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