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603號
反訴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朱言貴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蘇柏源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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