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603號
反訴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朱言貴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蘇柏源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