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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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張期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84,037元
114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5.5%
無
無
2
49,500元
114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5%
3
25,000元
114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