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864號債權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三、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