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楊玉淇 被告 周欣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5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楊玉淇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周欣璇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以105年度易字第25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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