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61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邱蘭招 債務人 謝興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