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管閎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管閎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管閎信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8至12併科之罰金刑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故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範圍內,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6日│108年7月6日│108年7月6日至108年7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備註├─────────────────────────────────────────┤││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附表: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7日│108年7月7日│108年7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備註├─────────────────────────────────────────┤││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附表: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犯罪日期│108年7月7日│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等│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7日│109年10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26日│109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備註├─────────────┼───────────────────────────┤││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8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2年7月││└────────┴─────────────┴───────────────────────────┘附表:
┌────────┬─────────────┬─────────────┬─────────────┐│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犯罪日期│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等│號等│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0月27日│109年10月27日│109年10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6日│109年11月26日│109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備註├─────────────────────────────────────────┤││編號8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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