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李春即李 春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春即 李春興 於民國92年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3月11日起至97年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月2日止累計245,662元未給付,其中77,321元為本金;168,34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9年度司促字第35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春即李│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7,321元│春興│1月3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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