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32號原告 卓淑菁
程雅慧 許立德 呂佳恩 邱毓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被告譽涵國際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欣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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