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247號聲請人 陳俊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紀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附表票號CH265735之本票,其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
107年4月17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不生提示之效力)。
㈢確認附表票號CH265729之本票,其到期日為106年9月15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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